这里包含两层涵义:一是从事监理的单位,都要经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临时资质证书》或《资质等级证书》,没有证书的不得从事监理业务;取得证书的监理单位,必须依照资质等级规定或批准的监理范围承接监理业务,不得越级或者超范围实施监理。二是凡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必须是经过全国建设监理主管部门考核确认或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并经注册得到“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工程建设技术与管理人员。否则,不可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监理业务。
(2) 监理工程师必须坚持独立、公正、科学性的原则
监理工程师必须在保证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为业主服务,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监理工程师应遵照其职责,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为此,我国有关规定中吸收了国际通行的惯例和一些国际组织的公约,指出:“监理单位的各级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任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或有经营隶属关系,不得承包施工和建筑材料销售业务”。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时,“必须遵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基本职业道德。”
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派出的履行监理委托合同的全权负责人。他根据监理委托合同赋予的权限,全权负责整个监理事务,并领导项目监理工作组的其他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监理工作组的其他监理工程师具体履行监理职责,并向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监理工程师的服务属于专业技术咨询服务类,其投入或消耗应该得到合理的补偿。我国的监理取费是采取确定最低保护价与最高限价的原则,具体标准由有关双方根据监理工作的深度来确定。监理单位与业主协商确定的监理酬金,应在监理委托合同中加以明确。
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监理法规和业主的授权履行其职责,他所承担的职责应与业主的授权相一致,业主向监理工程师的授权,应以能保证其正常履行监理的职责为原则。
监理工程师一方面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建设文件和工程建设合同实施监理,严格把关,认真履行职责;另一方闻,要运用合理技能,谨慎而努力地工作,为委托者提供满意的服务,同时与被监理单位密切配合、友好合作,共同实现工程项目总目标。
在实施监理活动时既要考虑业主的经济效益,也要考虑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并使它们有机统一。
监理工作中监理工程师应尊重事实,任何指令、判断应有事实依据,有证明、检验、试验资料,以理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