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理招标文件和监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期限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期限。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期限应当与本次发包工程的计划工期一致,且不应当超过《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深建字〔2006〕169号)计算工期天数的1.15倍。如果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限超过按工期标准计算工期天数的1.15倍的,应当按比例提高监理服务收费。
二、工程监理招标计价基数应当按照监理项目范围的工程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投资额计取,投资额应当包括建筑安装费以及与工程项目功能有关的全部设备费:即建筑给排水及采暖设备、建筑电气设备、智能建筑设备、通风与空调设备、电梯消防系统设备等。建设单位不得要求监理单位承诺设备不计入监理费。
三、监理招标文件和监理合同中约定项目监理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建管〔2002〕97号)中《工程项目监理最少人数配置参照表》规定人数的要求。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在该表基础上增加项目监理人员配备人数的,应当按人数比例提高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或者按人工日费用标准增加计费(增加1人免予增加计费)。
四、建设单位不得要求监理单位给建设单位配备专用车辆和工作人员。
五、建设单位不得要求监理单位无偿提供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合同规定以外的服务。如要求监理单位提供该类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计费标准给予计费。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监理招标文件、监理合同备案时,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条款,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改正;已办理备案手续的监理招标文件、监理合同存在违反上述规定条款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