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项目的监理工程师除了业主以外,拥有至高无上的决定权,以便牢固地控制承包商,以防止任何一个环节的失控而给业主项目的整体利益带来损害。对于巴基斯坦印度河高速公路9号合同工程来说,监理工程师的主要权利有以下18个方面。
(1)解释合同文本。有权对于合同中含糊不清的地方予以澄清,前后互不一致的地方予以调整。
(2)审核分包商的总体实力。承包商向外分包的部分项目,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分包商具有施工能力,方予通过。
(3)向承包商提供工程项目的坐标方位、里程、控制桩、水准点及有关资料。
(4)承包商所授权的法人代表、重要雇员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认可,否则一切活动均被视为无效。
(5)给承包商提供设计图纸,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有权签发变更设计指令。
(6)审核承包商的月份、季度施工计划,有权命令计划中某些工程开工或给予调整。
(7)掌握和评价承包商的工程进度,有权指令工程暂停,或者申请业主延长工期。
(8)有权确定合同文本中暂定项目(没有单价项目)的工程价款。
(9)核实承包商的月份验工清单,签发付款结算凭证,证实工程项目的实际完成情况。
(10)监督或检查承包商的施工工艺过程及结构尺寸、质量、数量是否满足合同及规范要求。
(11)检查承包商用于工程项目的原材料、大宗料及机具、设备的来源和质量。
(12)定期审核承包商的项目资金周转及费用使用情况。
(13)核实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证据、计算数据是否成立,有权予以批准或否决。
(14)发现承包商出现质量问题,有权勒令其停工,并监督其返工。
(15)定期召集业主、承包商、监理人员三方联席例会,并出具会议纪要、简报、备忘录等文件,以指导下步施工。
(16)在业主和承包商发生纠纷,以至诉讼、仲裁时,监理人员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17)根据合同文本、技术规范、FIDIC条件的要求,检查和验收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情况,并签署检查凭证。
(18)审核承包商的各种原始施工资料、质量统计资料、工程计量清单和竣工图纸。
若有以下情况之一,监理工程师即有权对承包商予以停工。
(3)使用未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材料,或在施工中擅自替换、变更材料。
(4)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通知承包商改正,但承包商拒不改正或改进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