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包合同列明总承包人承包范围,避免与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范围重合,并写明在工程交叉施工时责任如何区分。如材料堆放、水电、道路使用等问题。
2、总承包人应注意施工合同中对发包人直接分包的管理、配合义务的约定,审核管理、配合内容是否切实可行。特别要明确因发包人直接分包给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直接分包单位不及时移交资料、不服从管理等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不要约定如“提供足够的住宿条件或脚手架给分包单位使用”等模糊语言,导致纠纷或损失的发生。
3、总承包人注意对配合费、管理费及水电费的收取,最好约定由发包人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4、应避免代替发包人直接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将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纳入自己的承包范围,使自己增加承担发包人应承担的质量、安全等责任。
5、发包人直接分包的单位在施工中如发生不服从管理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分包工程对总承包人造成损失或其进度、质量影响总承包工程的,总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书面提出工期顺延和索赔要求。
6、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理工作,总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责任承担主体。对因工程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资料迟延交付或错误时,总承包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免给总承包人带来不确定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