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在城市中主要有三类用地:居住用地、工商业用地和公共用地。其中居住用地和工商业用地的用地主体为居民和企业,因此属私人用地。公共用地包括:城市交通、通讯、能源、供排水系统、广场、公共绿地以及学校医院等教育卫生文化娱乐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私人用地的突出特点是经济效益显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用地对区位的选择遵循效益最大化原则,从自身的成本、技术、收入、区位偏好和土地的机会成本选址。由于私人用地的经济效益明显,加上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当一部分人把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当作土地有效利用的最佳指标,以致许多无法通过市场定价的社会因素被忽略,因此公共用地常常被挤占、压缩,让位于私人用地。如此一来,土地利用的综合效益不高,并且很容易引发污染、拥挤、城市热岛等问题。
公共用地是属于集体的,任何人是不能够随意进行清障。如果有人进行侵占公共用地的话,是属于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行为,将会对其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处罚,并且要求其恢复至原状,如果拒绝的话,法院可以进行强制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