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工程承揽合同》是指以我国颁布的法定合同(也称格式合同条款)为母本而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CF-1999-0201);《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等等。这些合同中对工程的施工索赔都有专门专项的条款和要求。
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6.1规定: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规定: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以按(规定)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所谓“国际惯例”是指海外工程项目和国内的外资工程项目中使用的如“FIDIC合同条款”或“JCT合同条款”等国际上通用的合同条款。这此条款对工程索赔都有相应规定。
如FIDIC(99版)仅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明示条款就有20多条,这些条款不但明确地列出了可索赔的工期和费用,而且还列出了某些情况下可以索赔利润,同时,在合同条款中还有若干默示的索赔条款,这些得靠承包商自己去因人因事地深入理解和分析其规定的含义了。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不论是“违约索赔”与“变更索赔”,还是“不可抗力索赔”和“道义索赔”都能在《合同法》中,或在具体《工程承揽合同》中,找到进行“索赔”的法律依据。承包商必须要有专人研读合同、管理合同,和整理合同条款中的索赔依据,并利用这些依据合法地开展施工索赔,获得该得的利益或减少损失。
而业主方也应该有专人管理合同并熟悉其规定,不应该把被索赔看作是一种不好的事项,相反倒应该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积极推动这一事项的顺利实现。这一来是遵循了工程建设中的客观规律性,二来是依合同在“法治项目”,三是营造了一个宽松的履约环境,四是为工程的保质、保量、保工期、创造了条件或补充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