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2、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提供完整工程量清单给投标人的,导致投标不公平,缺乏可比性的;
3、招标代理机构不使用统一的招标示范文本,任意制定不合法、不合理、显失公平的条款的,不按立法本意解释条文的;
4、招标代理机构没有履行义务,不按法定程序组织招标的;
5、错误引导、误导评委造成不良影响或不公平事实的,或者以代评委打分等方式,参与评委评分的;
6、招标代理机构不制止或举报业主违规行为,造成招标失败,或者产生不公平结果的,以及给项目招标带来其他不良结果的。
(四)评委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由行政主管部门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没有独立完成对投标文件评审的;
2、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4、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监督管理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政,有失职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