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相当多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律意识及观念非常淡薄,上至公司领导、中层骨干下至一线工人,长期以来只对施工技术、工程生产、财务管理相当重视,对法律法规所知甚少,根本认识不到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重要性,不注重在企业内部开展法律法规培训、不向外引进法律人才,很多重大的决策、重大的经济活动也没有向相关法律人士咨询或介入。有些施工企业甚至连外部法律顾问也不聘请,只在打官司时才想到要请律师来受理。
如某国有建筑企业上世纪90年代初在与一外商合作开发房地产时(我方出土地并负责施工、外方负责资金),对合作方主体合作资格及诚信实力没有做深入的考察,轻信对方的口头承诺,风险意识淡薄,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己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得不够,根本没有想到要聘请专职的项目律师以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又没有监控到位,发现己方的权益受损时也没有断然采取法律手段,只一味开会协商,让对方作出承诺等。结果对方口头与书面承诺作了很多,但暗中继续侵犯我方权益,最后,等该企业被逼拿起法律武器时,为时已晚。不仅赔上了一大块土地、垫付大量的工程款,更致命是后来那个项目成了半烂尾楼,该外商利用项目抵押及侵占客户房款等手段大捞一笔后逃之夭夭,但该企业却作为项目的合作方之一被迫承担大批客户退房的违约责任,损失惨重啊。
而在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管理中,法律意识的淡薄更是随处可见。诸如。应当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照会没有发,应请相关单位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根本不注意自我保护,当纠纷发生时,因无法举证而败诉;应当追究的却过了诉讼时效。建筑行业被拖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有些拖欠案没有及时诉诸法律,一直到临起诉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因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白白损受;还有就是应当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更为严重的是相当多的施工企业对合同管理也没有足够重视,只顾到市场承揽任务,却不去签订合同或者草率签订,结果遇上纠纷就没有协商与调解的依据,或者依据不足。
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组织专职部门如清欠办、法律部等及时追讨被拖欠的工程款,绝不能因工作上的疏忽或碍于面子感情而放弃债权,必须及时追讨并注意留下书面证据,该采取法律手段的就坚决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