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填写格式合同方式签订的合同,从形式上讲达不到规范、明确、严格的要求,且容易造成多个真伪难辩的合同文本存在。同时,无论合同示范文本或现有法律规定,都是在考虑了一般工程承包活动中共性的基础上,对相关问题所作出的原则规定。在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中,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结事个案实际对其加以细化和补充,往往造成签订的合同漏洞多、争议多。
另外,对于不同时期、不同区域、不同的项目,合同中如果不对这种特殊性作必要的考虑,就难以被顺利履行,引发争夺战端的概率就会增多,而且会加大解决问题的难度。
当然,这并不是说以示范合同文本为基础订立合同毫不可取,而是此中存在一个针对具体项目设定特别合同条款的问题。
比如现阶段,对于下述特别情况的处理,我们不可能在法律或示范文本中找到具体的答案,如:项目履行中各方明示代表外的其他人的行为效力; 合同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与程序;在合同中怎样有效设定特别生效条款或承包方式;工程窝工状况下工效下降的计算方式及损失赔偿范围;工程停建、缓建,中间停工时的退场、现保护、工程移交、结算方法和损失赔偿范围;工程进度款拖欠情况下的工期处理;工程中间交验或建设单位提前使用工程部分的保修问题;合同外工程量的计价原则和签订程度;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结算竣工验收延期情况下的工程结算程序和法律责任;工程款结算的具体程序;工程尾款的回收办法和保证措施;不同违约责任的量度化问题,等等。
可以说,上述问题基本涵盖了现在的一些合同纠纷产生的主要范围,并且因为解决这些问题缺乏有效的依据,还造成大多数纷争不可能得到合理解决的结果。当事人不仅在此中耗费大量的人力与物力,很大程度上还影响了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因此,注重合同特别条款的订立,在承包单位的合同管理活动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也是判断一个合同订立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