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时间定于2011年6月19日,鉴定对象为2010年通过报名资格审查、未安排(参加)鉴定的人员,鉴定点安排在北京等10个城市(见附件)。
二、请鉴定点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加强对鉴定考务工作的监督检查,鉴定考试期间选派人员进行巡视。中国安全生产协会要认真做好鉴定具体实施和技术支持工作,严守保密规定,确保鉴定工作有序进行。鉴定点鉴定考务承担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通报考务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三、凡参与鉴定考务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鉴定相关的辅导培训。鉴定辅导培训坚持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名义组织鉴定辅导培训。
四、已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报名人员,不再参加理论知识科目的鉴定,该科目鉴定成绩由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3个科目的成绩综合折算。
五、在组织实施鉴定期间,各单位对遇到和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反映(电话:010-64463146〈带传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