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南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经理、全南县贸易广场商业中心商住楼项目经理陈阶君,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对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组织整改,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其项目经理的年审,暂停其一年的项目经理资格。同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㈠项的规定,依法给予陈阶君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全南县贸易广场商业中心商住楼D1栋承包人郭忠伟,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管理能力,非法承揽房建项目;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致使该商业中心商住楼D1栋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郭中伟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3、全南县建设局安监站站长、施工现场质(安)监员谭爱忠,对该项目的安全工作监管不力,发现D1栋商住楼北面长期未搭设外脚手架,未依法采取果断措施予以纠正。致使该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导致D1栋商住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对本起事故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全南县监察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4、工程项目现场监理徐振强,发现问题仅仅向施工单位下发了整改通知,在施工单位未整改而继续施工的情况下,未依法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致使D1栋商住楼北面长期未搭设外脚手架,导致D1栋商住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监理责任。责令停止执业一年。
5、全南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将贸易广场商业中心商住楼D1栋的建设工程项目非法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承建,未组织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㈡项的规定,依法给予全南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6、赣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为该施工项目的监理单位,按排未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林周华为项目总监,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