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女士的阿姨与姨父名下有一套房产,位于本市新丰路某号。因房屋拆迁补偿款所有权与阿姨、姨父有了纠纷,樊女士曾于2010年1月起诉至法院。同年7月16日,法院判决其阿姨、姨父需给付樊女士夫妇动迁补偿款294.1万余元。
没想到,樊女士阿姨的“毛脚”女婿吴江这时冒了出来。就在前案判决不久的7月22日,吴江即与岳父母签订了该房屋的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吴江,亦完成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事隔3个月,樊女士夫妇向法院起诉称,吴江的岳母是自己嫡亲阿姨。当初自己在状告吴江岳父母拆迁补偿款案时,吴江曾到庭参加了旁听。
审理中,吴江的岳父母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吴江则辩称,他是在2011年4月15日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时,才知晓樊女士所述的房屋纠纷,对法院之前判决并不知情。认为自己在2010年7月22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前后分5次将房款现金支付给岳父母,其中2010年3月13日在上海支付10万元,同年6月3日、7月23日和7月25日,在澳州由妻子支付90万元、150万元和40万元。其中14万元余款是用于承担税款冲抵,每次付款均有收条为证,且有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为证。尽管前案判决落款是7月16日,但此时法律未生效债权人亦尚未成立,认定自己是经合法交易获得该房屋。
审理中,法院依樊女士申请调取了前述案件的法庭录像,樊女士指认录像中旁听席上的中年男子就是吴江。但吴江则认为法院调取的录像载体为光盘,不具备证据效力,录像应当保存在原录像带上方为有效。况且该段录像是用普通移动式摄像机拍摄,而不是固定的摄像头所拍,不具备证据效力,但未否认录像中男子的身份。法院认为,房屋买卖系重大财产交易,依吴江所述他岳父不在国内时,委托了他人代为交易房屋,而将房屋买卖付款与过户分在两个国家进行。中澳相隔万里,吴江不使用安全便利的银行系统打款,却使用风险较大的现金交易。且在岳父没有出具收据下,垫付税款达数十万元之巨,有违普通人正常行为,法院难以认定吴江支付了对价。
静安法院认为,调取法庭录像是对庭审活动的真实反映,系法院工作人员拍摄,制作过程与制作主体均具备证据效力。该录像的关键之处是法庭旁听席上的中年男子是否为吴江本人,录像是否被篡改?至于录像到底用光盘还是用录像带所载,用移动摄像机还是固定摄像机,均不影响对事实的认定。吴江在2010年6月10日旁听了樊女士状告吴江岳父母的案件,应该对案件争议事实知之甚详。从吴江和岳父母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看,吴江在落款住址时的地址,亦是其岳父母的住址。在法院判决仅一周的时间,吴江即与岳父母签署房屋买卖及过户,足以使人相信,在该买卖及过户中存在恶意串通。法院判决吴江与岳父母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涉案房屋产权恢复至原产权人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