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限空间的作业场所空气中的含氧量应为19.5%~23%,若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应有报警信号。有毒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1和GBZ 2.2规定。
(2)受限空间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可燃烧极限或爆炸极限下限的10%.
(3)当必须进入缺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尽量利用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为主,进入自然通风换气效果不良的受限空间时应采取机械强制通风。采取机械通风作业时,操作人员所需的适宜新风量应为30 m?3/h~50m?3/h,满足稀释有毒有害物质的需要。
(4)在可燃气体的受限空间场所内使用防爆照明设备。在潮湿地面等场所使用的移动式照明灯具,其安装高度距地面2.4m及以下时,额定电压不应超过36V.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密闭舱室等狭窄的工作场所,手持行灯额定电压不应超过12V.手提行灯应有绝缘手柄和金属护罩,灯泡的金属部分不准外露。手持电动工具应进行定期检查,并有记录,绝缘电阻应符合有关规定。
(5)动力机械设备、工具要放在受限空间的外面,并保持安全的距离以确保气体或烟雾排放时远离潜在的火源。同时应防止设备的废气或碳氢化合物烟雾影响受限空间作业。
(6)受限空间的坑、井、洼、沟或人孔、通道出入门口应设置防护栏、盖和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场所,提醒作业人员引起重视,在受限空间外敞面醒目处,设置警戒区、警戒线、警戒标志。当作业人员在与输送管道连接的封闭、半封闭设备内部作业时,应严密关闭阀门,装好盲板,设置“禁止启动”等警告信息。
(8)应急器材放置在作业现场,急救药品应完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