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86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人员学习,并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已于2007年7月13日由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和韩国财政经济部税制室长许龙锡分别代表各自政府主管当局在北京正式签署。该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执行。现将谅解备忘录文本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当局和大韩民国政府主管当局为适当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就第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举行会谈,并就以下达成一致意见:?
一、第十一条第三款中,“中央银行和行使政府职能的金融机构”一语是指:?
(一)在中国:?
7. 其所有权结构和职能相当于“韩国投资公司”的组织(名称待双方主管当局通过换函确定);?
8. 执行银行业、保险和证券监管职能的组织;以及?
9.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协商同意的其他金融机构。?
(二)在韩国:?
7.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协商同意的其他金融机构。?
二、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也应适用于下述机构支付的报酬或退休金:?
(一)在中国:?
8. 其所有权结构和职能相当于“韩国投资公司”的组织(名称待双方主管当局通过换函确定);?
9. 执行银行业、保险和证券监管职能的组织;以及?
10.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协商同意的其他金融机构。?
(二)在韩国:?
9.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协商同意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本谅解备忘录将自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取代1994年11月26日签署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间税收协定谅解备忘录》。??
本谅解备忘录于2007年7月13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用中文、韩文和英文写成,各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