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财力分配试行办法》已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为进一步支持商业连锁企业经营,促进企业向规模化、集团化发展,提升流通产业竞争力,在现行市与区县财税管理体制的前提下,对在本市跨区域开设连锁分支机构的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上缴的地方财政收入,实行如下财力分配办法:
纳入财力分配范围的企业指,在本市注册登记并跨区域(跨本市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开设连锁分支机构(即门店,下同)并由总机构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年纳税额符合一定条件的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简称连锁企业,下同)。
年纳税额符合一定条件指:企业年缴纳增值税(地方部分)和营业税的85%合计超过500万元(市财政局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范围)。
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市税务局征收管理处提出申请,市税务局征收管理处根据企业申请就户认定。已纳入财力分配的企业不再另行申请,直接按本办法执行。
申请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年度纳税额、企业分支机构在各区县分布状况、年度销售额等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