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推行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目前系统运行稳定,纳税人反映良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升级版”)。我市全面推行升级版工作也已全面启动。
记者从惠州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科了解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我市在2015年8月底前实现“一个系统两个覆盖”,即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双覆盖。推行范围包括,新增的增值税纳税人及原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简称存量纳税人)按照省局的升级版推行工作部署及要求,我市分步实施升级版推行工作。按照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的顺序分步开展。在新增的纳税人方面,从2015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存量小规模纳税人中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需开具发票的新办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仅使用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除外)均纳入升级版,并通过该系统企业端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
而对于存量纳税人,则结合国家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扩大试点工作整体安排。为确保我市升级版全覆盖,自2015年4月1日起至8月底,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起征点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的顺序,以县区局税务分局为单位分步推行升级版工作,存量纳税人的具体推行时间由当地国税主管税务分局负责通知。对使用冠名发票、网络发票及电子发票系统的纳税人,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也应纳入升级版,并按现行有关规定开具冠名发票、网络发票及电子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对新纳入“营改增”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做认定登记时,同时纳入升级版管理。
据悉,本次对存量纳税人的升级版推行工作,涉及对原开票系统进行已开票信息抄税、未开票信息退票,税务端报税、发票退回、更换专用设备发行、发票重售,以及相关的拆机、软硬件安装、税控专用设备价款收取等工作。为方便纳税人,我市采取先培训、后办理升级的方式进行,先由服务单位组织统一的培训,再购买所需的专用设备,然后按照操作指引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方完成系统的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