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是“限地价+竞配建”,现在多地一级市场出现了“限地价+竞配建”的升级版,“限地限价+竞配建+竞自持面积+竞自持年限”,这比原来的玩法更为刺激。但是如果我们考虑这里面的税务问题,可能会让刺激程度更上一个台阶。
前面我们说过,如果开发商约定无偿移交的”竞配建“(无论是直接首次登记在政府名下还是自己名下),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都将移交配建房“对价”确认为土地成本。其中,配建房首次直接登记在政府名下的,配建房发生的建造成本,按土地成本扣除;配建房先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再转移权属给政府的,配建房按视同销售处理,视同销售收入作为换取政府土地的对价,确认为土地成本。
看到这里,如果你以为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成本,对企业所得税没有影响,对土地增值税甚至可以加计扣除、更为有利,那就错了。因为上面确认的土地成本,是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这意味着,假如可售的物业需要自持,那么他应该分摊的上述土地成本无法扣除,至少短期内(自持期间)无法扣除。
“竞自持面积+竞自持年限”这种玩法,最刺激的地方在于,你不经过仔细的测算根本无法准确知道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收入要调增多少,这里面有多少在确认土地成本时要分摊到“自持物业”里面无法扣除的(或者自持期间无法扣除),根本无法准确知道土地增值税会因此而跳了几个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