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车辆购置税法》第四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所谓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对车辆购置税的征收方式,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计税价格为支付给经销商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车辆购置税法》第六条的规定,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税率17%)。由于实际上机动车销售专用发票的购车价中是包含了增值税税款的,所以在计征车辆购置税税额时,必须先将17%的增值税剔除,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发票价÷1.17,然后再按10%的购置税税率计算购置税。
对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