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是以商品价值中的增值额为课税依据所征收的一种税。在我国,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进口货物金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因为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征税,所以叫做“增值税”。
什么是“增值额”呢?增值额是商品在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即销售额减去外购货物及劳务支出金额的部分,也就是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所取得的商品销售(或劳务)收入额大于购进商品(或取得劳务)所支付金额的差额。
例如,某企业本期销售产品取得销售额为100万元,本期外购材料与劳务的支出为60万元,那么其增值额是40万元(100―60);增值税就是对本环节增值的40万元进行课税,假设所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那么其应纳税额为6.8万元(40×17%)。
然而,在实际中由于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在商品流通过程中是一个难以准确计算的数据,对于税务部门来说也难以监督核查纳税人真实发生的增值额,因此,在增值税的实际操作上采用间接计算办法,即:从事货物销售以及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要根据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税款,然后从中扣除上一道环节已纳增值税税款,其余额即为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这就是所谓的“税款抵扣制”。
承前例,该企业购进材料与劳务应承担的税额为10.2万元(60×17%),其销售产品应收取的销项税额为17万元(100×17%),本期应纳税额为6.8万元(17-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