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个人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超过5000元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的,按1.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再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在我国境内有偿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按期纳税的每月营业额低于5000元(不含),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低于100元(不含),免征营业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按4%计征房产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含)至20000元的,按5%计征。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含)以上的,按7.68%计征。其中,房产税4%,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教育费附加0.05%,地方教育附加0.03%,个人所得税2%.对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个人取得月租金收入不足20000元的,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按0.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月租金收入超过20000元的,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5%税率征收营业税并按规定征收附加税、费,按0.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