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经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个人,营业税规定了起征点。营业额达到或超过
起征点即照章全额计算纳税,营业额低于起站点则免予征收营业税。
(1)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 〇〇〇—5 000元。
(2) 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
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 从2005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广州市个人提供劳务的营业税 起征点(租赁业除外)将从现在的月营业额2 000元提高到月营业额5 000元,“服务业一租赁业”税目的起征点不作调整,仍然是目前的月营业额1 000元;按次 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未达到营业额起征点的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额达到起征点时,按照劳务收入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对于实行核 定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个体工商业户,核定的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仍须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5)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出台了《关于提高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下称《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广东省15个市营业税起征点调高,范围覆盖广东 省15个地市,即惠州、江门、韶关、汕头、湛江、茂名、肇庆、梅州、汕尾、河源、阳江、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
调整内容包括:一是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中:“服务业一租赁业”税目的起征点仍为月营业额1 000元;其他税目的 起征点全省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5 000元。二是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仍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