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自2016年10月1日起,化妆品消费税的征收对象调整为“高档化妆品”,税率从30%降至15%,普通化妆品不再征收消费税。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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