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纳入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有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目前是否应当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包含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学校自用的土地,但显然也不包括民办的学校自用的土地。
除了上述财税[2004]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也有规定“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另外考虑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因而,如果学校所在地并未出台更为明确的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政策规定,则对于民办学历教育学校不应减免土地使用税。如《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189号)规定,对经教育部门批准,从事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民办学校自用的房产和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