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483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规定,下列土地可以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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