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税应该由主管地税机关(涉外分局)征收还是由项目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征收?项目所在地的地税机关根据项目属地化管理规定要求我公司在该局缴纳,而主管地税机关(涉外分局)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税由主管地税机关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因此,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税也应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