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税问题上,一些专业人士很容易陷入到技术层面来考虑问题。现在一些观点很流行,如完善地方税制、替代地方土地财政、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等。我们知道,在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调高之后,部分工薪族还有进一步上调的要求。在减税呼声很大的情况下,把房产税定位到“抓钱”上,不合时宜。
把房产税打造成为地方的主体税种,成为地方重要财政收入来源的设想,与提高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这一战略要求相违背。房产税改革的思路需要谨慎梳理。
对普通百姓来说,完善税制之类的说法有如雾里看花,不知所云。这样的说法容易引起反感。为什么要开征房产税,需要对社会公众说清楚。有两点,笔者认为社会公众是可以接受的:一是让占有房产多的人交税,占有越多,交税越多;二是抑制在住房消费上的奢靡,为社会节约住房资源和土地资源。这实际上是对住房消费行为的一种调节,同时也具有对社会财富再分配的作用,还可抑制房地产投机。
若是按照房产税是财产税,是对财产保有环节征税这样的学术定义来理解我国的房产税,就会使房产税设计为普遍征收的一种税,从而变为增加地方收入的一个措施。这意味着有房产的家庭都要交税,这将会激起强烈抵触情绪,切不可行。
在现阶段,中国特色的房产税只能是个人住房调节税,也可以说是住房消费奢侈税。笔者认为,不宜把国外的做法照搬到中国来,对有房产的人普遍征收。
对个人或家庭征税具有较高的社会风险。在社会对税收十分敏感的情况下,更要对房产税改革做出全面的风险评估,这包括对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如果房产税普遍征收,社会公众很难接受这种方案,风险大;而对个别行为(投机、奢侈)征税,不触及大多数人的利益,风险小。在征收管理上,前者难度大,操作风险大;后者难度小,便于实施,操作风险小。
税制的功效要真正实现,依赖于征管能力。若是做不到,税制设计得再好,也是纸上谈兵,毫无意义。房产税面向家庭征收,是对征管的一个极大挑战。这是一种个性化的征收,因为每一个家庭的房产情况不同,家庭状况也不一样,征收机关必须上门一户一户地去核实、评估、征缴,加上人口流动,其工作量之大将是难以想象的。更不要说如何定义家庭并给予优惠和照顾等具体情况,以及争议的仲裁,以及仲裁的公正性和可信性等问题。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房产税都只是一个小税种,但征收成本高。我国当前的税收征管能力有限。从这个角度看,房产税定位为个人住房调节税,可以大大降低房产税征管过程中的操作性风险。
房产税属于地方税,可以考虑让地方有更多的选择。重庆、上海的房产税试点有两条重要经验:一是让地方自主选择,可以因地制宜制定方案;二是让实践来说话,不事先下结论。下一步仍可采取这样的方式,进一步扩大试点。这样做,留有余地,即使有问题,也便于去纠正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