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将临街办公楼的一至三层出租给乙公司用于经营餐饮,年租金100万元.但每年因此缴纳近40万元的税收让甲公司,觉得税负太重(主要为营业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遂请税务顾问进行筹划。
税务顾问在了解到甲公司每年在乙公司有20多万元餐饮消费额的情况后,提出了这样的方案:双方采取订立真假两份合同的方法,真合同仍按实际租金额100万元签订,但甲公司仅收取现金50万元,其余50万元乙公司同意甲公司用餐饮消费额及代甲公司办理的过节食品等抵算,抵算额互不开票,甲公司仅按收取的50万元现金开具租金发票:假合同的租金额则为50万元,用于应付双方的账务处理和税务局的检查。而且税务顾问认为,由于此方法对双方都非常有利。所以,断定乙公司对此也一定会欣然接受。果不其然,两公司一拍即合。实施第一年,甲公司在乙公司发生消费额28万元。请乙公司代办逢年过节发放给员工的食品等22万元,另外按时收到了乙公司汇来的50万元房租,甲公司也同时开具了50万元的房租发票,可谓皆大欢喜。
次年6月,某税务检查组到甲公司例行检查,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是否超支时,发现甲公司被检查年度的业务招待费不但未超支,而且比上年大幅下降了70%多,遂询问财务部张经理,张经理说,受金融危机影响,他们公司去年的业务额增幅明显放缓,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也因此大幅下降,此解释排除了检查人员的怀疑。
但检查人员进一步检查后发现,甲公司的业务招待费支出虽然降幅很大,但房屋出租收入也下降了50%,遂再次询问张经理,张经理还是解释为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经营情况不好,如果不降低租金乙公司就不再继续承租,出于盘活资产的考虑,被检查年度仅向乙公司收取一半的房租。出于责任心,检查人员还是到乙公司进行了调查,调查的结果不仅证实了张经理的解释,而且也看到了乙公司持有的另一份50万元的房租合同,这说明甲公司可能不存在问题。
但是,具有高度责任心的检查人员还是发现了破绽。一天下午,因需询问情况而张经理又不在公司,在检查人员提出请张经理回公司后几分钟,张经理就回到了办公室,检查人员很随便地询问了一句为何这么快就回来了,张经理也随口解释说在楼下陪客人用餐后多聊了一会儿,职业敏感让检查人员马上意识到甲公司很可能采取了相互抵消的办法偷逃税收,即甲公司可能将其在乙公司的消费额与部分房屋租金直接相抵不开票的办法来偷逃税收。随即,检查人员在查明被检查年度甲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中没有其在乙公司的消费额后,正式约谈张经理,说明已经发现的疑点,希望其能够如实反映情况。至此,张经理不得不承认了采取真假两份合同弄虚作假偷逃营业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事实。最终,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受到了应有的处理和处罚。
由于对房屋出租收入不仅要征收营业税和房产税,而且由于房屋出租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额很少,企业所得税的税负也很高,这就使得一些纳税人铤而走险,为了规避房屋出租收入的高税负而进行所谓的“纳税筹划”,但要防止打着纳税筹划的旗号行偷逃税款之实,最终被查出后,企业仍需补缴税款。
在上述案例中,税务顾问就不应为甲公司如此筹划,这实际上不是在为企业进行正常的纳税筹划,其本质就是在为企业偷逃税款出谋划策,这样的纳税筹划最终害了企业。
实际上,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以不违反税法规定为前提的纳税筹划也不是没有可能,如在上述案例中,甲公司就可以考虑用房屋投资乙公司然后再分利的方法来规避营业税和房产税,这样税负也会降下来。但必须注意的是,纳税人一定要消除对纳税筹划的一个误区,即认为通过纳税筹划能够将税负全部规避掉。笔者认为,企业希望一项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没有任何付出,甚至期望通过筹划将税负降低为零(如上述案例中的企业所得税就无法回避),这是不现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