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所以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应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如果确实一直未开业,可以零申报。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未按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进行处罚。还可以提请工商吊销营业执照啊。
2、至于地税没有按期缴税,自觉去补交,只要交滞纳税金。被查补的话,滞纳税金是少不了的,再依补税款的百分之五十至五倍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任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