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大连市一家制药企业将其全部股权以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我公司,其中土地和房屋价值为500万元。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该制药企业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请问,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我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该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进一步明确,上述文件中规定的“股权转让”,仅包括股权转让后企业法人存续的情况,不包括企业法人注销的情况。在执行中,应根据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登记认定,即企业不需办理变更和新设登记,或仅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该条。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该条,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因此,你单位在该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单位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和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需要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