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类购房者,一是有自住性住房需求者。规定个人在本市市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含二手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市财政给予所纳契税100%的补助;二是高层次人才购房者。规定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个人,在本市市区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市财政给予所纳契税100%的补助。
据介绍,《意见》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强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大住房有效供给,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引导居民合理消费,防止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实现“价稳量增”的目标。《意见》自2011年8月20日起执行,至2012年8月31日终止。
《意见》规定,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快建立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限价商品房并举的多层次、宽领域住房保障体系。2011年,全市建设农民安置房38611套,建设保障性住房32215套(含去年结转1.45万套),其中廉租房10324套,公租房5308套,工矿棚户区改造16583套,努力实现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应保尽保、在外过渡期满18个月的征地农民全部得到安置的目标。《意见》特别强调严格商品住房备案价格审核、“一房一价”制度,倡导实价备案制度。
规定已经批准预售的商品住房平均售价不得高于备案价格。续建项目商品住房备案价格不得高于2011年7月31日之前本项目6个月平均成交价格上浮5%的价格,新建项目商品住房预售备案价格不得高于7月31日之前周边同类商品住房6个月平均成交价格上浮5%的价格。商品住房预售价格备案后3个月内不得上调;3个月后确因成本增加需重新上调备案价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说明上调价格的原因和因素,市物价部门要从严把关,否则不予上调备案价格。对新建商品住房备案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同类商品住房平均成交价格5%的开发项目,市物价部门一律不予备案。
《意见》还明确指出加快已出让土地开发进度。对房地产企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从严追究违约责任。对房地产项目超过3个月或达到预售条件未预售的,一律转为现房销售。对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已动工建设,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此外,《意见》还着力强化市场监管,依法查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欠缴出让金、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竣工时间、捂盘惜售、散布虚假信息、不实行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约谈,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从严从快处理。(马鞍山日报-季昌进 叶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