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印花税的减免规定主要有: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抄本免征印花税,但以副本或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税票。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所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机构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八)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人之间书立的凭证,免征印花税。
(九)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十)特殊货运凭证,如军事物资运输凭证、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凭证、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凭证等,免征印花税。
(十一)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十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十三)自2007年8月1日起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十四)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十五)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十六)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十七)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免税。包括: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接收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以保护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但对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签订上述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十八)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而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前述情况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