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
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据人。
生产、经营用帐册,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帐簿人。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其他帐簿按件贴花五元,纳税义务人为领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