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税务机关会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会超过15日;
3.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6.税务机关会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欠税情况。
7.欠缴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的企业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