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本地个体运输户或个人运输,取得虚开或代开的运输发票。这种情况在我们的检查中占不小份额。我们在检查一企业时发现,为这家企业提供运输劳务的都是企业所在地及周边的无证运输户,而这些运输户提供给企业的运输发票却是各地均有,有的一个人在一段时间内提供了数十户企业的运输发票。进一步对这些运输户作询问,他们所提供的发票均是通过出具5%左右的费用后取得的,这些开票单位他们均未去过,开票方式是通过邮寄开票资料和开票费用后,对方再把发票邮寄过来。开票单位的信息是运输户们相互交流而得来的,并且他们也不断比较开票费用,哪儿低就到哪儿开。在检查中我们还了解到,一些外地的开票单位近来甚至在昆山设有开票点。这些运输户为什么不到本地地税部门去代开票呢,因为在本地开票,总共要交纳10%多的税。对他们来说这差额就是他们的净收入了。而受票企业在接受这类发票过程中,只注重发票的真假,注重发票上是否有“三个章”,对一个本地个人不断提供不同外地企业的运输发票却从不提出疑问。
2、与货运代理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取得其他运输公司的发票。某些企业其运输合同是与货运代理公司签订的,运输劳务是该货代公司自己提供的,货款也是通过银行电汇给该货代公司的,但该货代公司提供的是别的运输发票,而且还不是一家运输公司的发票。检查中我们了解到一些地方的货代公司是领不到货物运输发票的,其可以开具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按照规定是不得作为进项税抵扣的。一旦受票企业要求取得可以抵扣的运输发票,货代公司便到其他运输公司代开发票。殊不知,接受发票的企业作为接受第三方发票是不得抵扣的。
3、与货物运输公司签订货运合同,接受其他货运公司的发票。企业将运输业务交付某一运输公司,但该运输公司却提供其他运输公司的运输发票。对此,运输公司对受票企业的解释很多,有的称此单业务是让其他运输公司做的,因此由其他运输公司开具发票,对此受票企业必须慎重,这类发票往往就是代开、虚开的。有的干脆称当时因为自己公司变更名称或接受检查,暂时开不出发票,就在一些停车场让人代开的,据他们讲,在上海的一些停车场很容易代开到发票,他们对受票企业保证发票一定是真票,这种情况本身就是违法的。
4、在购货过程中,由供货方代办运输,代垫运费,在供货方转交运输发票时,取得了虚开的运输发票。这种不合法的发票,通过供货方再进一步找到提供发票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其发票的来源与上述情况大相径庭。由于此种情况企业在受票过程中很是被动,因此供货方应该为购货方把好关。
检查中还发现,部分企业除了接受虚开、代开的运输发票外,还接受虚假的运输发票。在检查中发现多家运输单位自己不开具发票,让外地的同一家物流公司开具,经与该物流公司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发票信息比对,未找到存根联信息,这些发票被认定为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