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场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三十条,以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三十一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稽查人员或者其他税收执法人员依法进行实地调查、实施查封(扣押)或者实施冻结存款,就与案件事实确认等相关的现场执法情况、违法事实等事项进行当场客观记载时使用。
3、本笔录应当在现场检查时当场制作,不能事后补充制作。
4、本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并保证字迹清楚。
5、本笔录主页上方设定的内容应当逐项填写。若当事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时间”项应当完整填写起止时间,并具体到“分”。
6、本笔录主体部分内容应当按照纪实、叙述的写作要求,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现场的实际所见、所闻情况,并避免对有关情况、内容进行评判、推断。
7、“现场情况记录”一般包括现场执法的经过、现场执法主要情况,并可根据需要附绘制的图样、照片、录像等其他
证明材料。填写应当注意如下内容:
(1)应该记录执法人员(二人以上)进入现场时出示税务检查证、《税务检查通知书》情况;
(2)查封、扣押财产,或者冻结存款等税收执法文书的送达情况。
(3)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税收行政执法行为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享有的权利等事项。
(4)应当记录执法现场相关人员姓名、身份、职务以及相关证件等情况。
(5)应当记录现场执法的过程。过程记录应当详略得当,对与具体执法关联性不大的内容,可以简要描述;对与执法直接相关的内容和过程,应当尽可能详细记载。记录可以采取先总体后具体、先概括后详细的方式进行,并对现场人员的活动状况进行记录。如:可以首先简要描述现场的总体环境状况、方位地点,然后再具体到需要重点检查的方位、地点;可以首先从现场总体分布、相关物品摆放,然后具体到物品数量,包装标签及现场痕迹;等等。
(6)应当记录现场执法所采取的措施,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的来源、出处、名称、数量以及采集、抽样过程等情况;采取拍照、绘图的,还应当记录现场拍照的内容、数量、绘制现场图的种类、数量、绘制时间、方位以及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7)实地执法结束时,应当将笔录交当事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现场情形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拒绝签名、捺指印或者不能签名、捺指印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