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分析根据《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上述资料,A、B和C三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如下: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报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由于A取得的报酬为不含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应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1000000-7000)×(1-20%)]÷[1-40%×(1-20%)]=794400÷0.68=1168235.29(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168235.29×40%-7000=460294.12(元)
广告部职员C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取得的由本单位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4000+2000-800)×20%-375=665(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因此,报社向B支付的报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电视台广告部约请业余作家B设计广告用语而支付的报酬,属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不适用“稿酬所得”项目,而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3000-800)×20%=440(元)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2000-800)×20%×(1-30%)=168(元)
B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440+168=608(元)
再来看D应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饮品有限公司因解除与职工D的劳动关系而支付的住房公积金12000元、医疗保险费13000元、基本养老保险费14000元、失业保险费16000元四项共计55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将99800元减去55000元剩下的44800元,看是否越过该市2001年职工年均工资13500元3倍数额,超过部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算分析该饮品有限公司职工D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月应纳税所得额=(44800-13500×3)÷5-800=60元。月应纳税额=60×5%=3元。应纳税额合计=3×5=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