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根据抵扣范围的大小,增值税可分为三种具体的类型:生产型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税额(A)
收入型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A)-机器设备购进税额(B)
消费型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A)-(B)-房屋建筑物购造税额(C)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在这种税制模式下,固定资产购造环节交纳的增值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上是对固定资产在购买环节征一道税,在价值回收环节又征一道税,造成重复征税。
首先,在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环节进行税收筹划,不能像在旧的税制环境下一样,只注意它对所得税的影响,而必须充分认识到增值税转型给企业带来的契机,力求使固定资产投资额在税基中得到最大限额的扣除,并结合所得税税率的变化趋势,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投资时机及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方法,以便实现企业综合税负最小化。
其次,在纳税身份的选择上也要关注增值税转型的影响。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货物生产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的征收率,但同时又规定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要财务制度健全,可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入型增值税制和消费型增值税制的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这便给纳税人提供了利用纳税人身份的认定来减轻税收负担的机会。两种纳税人税负的轻重可以通过测算增值税税负无差别平衡点,即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税负相等的增值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加以判断。根据现行的税收制度计算,税负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为35.3%(销售额×17%×增值率=销售额×6%),即当增值率为35.3%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当增值率大于35.3%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轻于一般纳税人;反之,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因此,年销售额在30-10万元之间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特别关注增值税转型对其纳税人身份的影响。
假设某公司在增值税转型前增值率为36%,则选择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纳税比按一般纳税人纳税身份纳税有利。增值税转型后,纳税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将会增加,增值率也随之相应下降,假设下降到30%,则按一般纳税人身份纳税的税负轻于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因此,企业应考虑通过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或自己增加投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与其他公司联合投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使自己适用于一般纳税人身份,以减轻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