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为了计算的方便,举例的时候假设软件产品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
近期,停顿了将近一年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正式开始办理了,大家欢欣鼓舞。下面就这俩个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个人认为存在问题的地方写出来跟大家探讨下:
1、在原先的政策里面计算嵌入式软件的退税公式=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这里根本木有考虑到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有进项税可以抵扣的,那么退税的时候是退实际说服超过3%的部分的,也就是说退税的公式=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进项税-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这个公式的改变才是真正退还了纳税人税负超过3%的部分的增值税。
2、还有一个问题,就是退税的软件产品对应的硬件部分成本的问题。举例如下:
A企业是软件企业,有自己生产的设备,设备包含嵌入式软件部分,现在有一个销售合同如下:A企业帮助B企业搭建一个XX平台,用到自己生产的设备—简称X设备,X设备里面包含软件产品Y,同时还用到外购的服务器。企业合同签订成:
实际成本如下:
X设备成本10万元,销售价格30万元,外购服务器成本10万元,销售价格20万元
这样企业实际上是把软件产品Y的退税和X设备捆绑在了一起,企业的退税=10*(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