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纳税人委托他人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法规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但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这里存在着以下两个节税机会:一是材料成本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因此其确定数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纳税人应纳消费税的数额。当然委托方不能随便压低材料成本,该项筹划应在一定的限度里,否则就有可能被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二是加工费的确定。按照税法的相关解释,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加工费数额的大小也会影响企业的应纳税额,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其数额进行协商,并通过其他形式进行返还。
委托加工的另一节税机会在增值税上,因为受托方仅就加工费缴纳增值税,材料成本部分是不用缴纳增值税的。因此委托加工的税负会明显低于自制产品销售的税负,一些企业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往往会利用这一政策进行纳税筹划,甚至有的企业将自制产品伪装成委托加工产品。比如,一些企业按照合同为其他企业加工订做产品时,先将本企业生产该产品所需耗费的原材料以“卖给对方的名义作价转入往来账。因此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以及受托方将自己所有的原材料卖与委托方,然后再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进行生产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销售自制应税产品缴纳消费税。因此,纳税人应认真区分,以便利用税法为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