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的对应关系显然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规定。通过检查原始凭证及“包装物”账户,核实是企业在销售化妆品时,按扣除包装用盒(该包装盒实际上已构成产品的实体)成本后的售价记入销售收入,因而出现上面的错误分¼。经询问财务主管人员,了解其实情是该厂当年化妆品销·不佳,为完成年度利润计划,厂领导授意财务人员将购进的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盒记入“包装物”账户,生产领用时不记入生产成本,于销售时一次扣除,以此减少收入,少纳税款,增加利润。经进一步检查,共查出上半年类似上述作法6笔,少记销售收入12.5万元。
在检查核对“产品成本计算表”与“产成品”明细账时,发现该厂将与护肤护发品成本接近,但使用材料不同的化妆品,记入“产成品——护肤护发品”明细账内。经逐月审查结转生产成本的账务处理,共查出记入护肤护发品中的化妆品14万元(成本额)。顺着这一线索追查“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及消费税金计算单,核实企业已将上述记入护肤护发品中的化妆品售出15万元,其中产成品为10万元,并已按护肤护发品计算缴纳了消费税。
[案例解析]化妆品所用的包装盒,是产品的组成部分,其化妆品不应按扣除包装盒成本的销售收入金额计算税金。该厂从销售收入中扣除的12.5万元包装成本,应补记销售,并补缴消费税3.75万元(即125000×30%)(其他应补税款略)。购入的包装盒属原材料,应将记入“包装物”账户尚δ使用的数额,转入“原材料”账户。
已领用正处于生产中的应调增生产成本。对已转入“产成品”账户尚δ销售的产成品,应按耗用的包装盒成本调增产成品成本。
该厂将化妆品混入护肤护发品中,按护肤护发品交纳消费税,属错用税目税率问题,应按化妆品的税率计算补缴消费税。其应补的税款为3.3万元(即15000 0×30%-150000×8%),将尚δ售出错记入护肤护发品的化妆品调入“化妆品”明细账内。
该厂共应补缴税款7.05万元(即37500+33000),因属有意行为,故对该厂的行为定为偷税,可以处以所偷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1)将记入包装物的包装盒转入“原材料”账户,并相应调整有关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