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定钱老师给某合资企业的经理层人士讲课,共获劳务报酬50000元,自己支付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10000元。该老师应如何纳税?依税法规定,钱老师应按500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000×(1-20%)×30%-2000=10000(元),则钱老师实际只获得30000元的收入。
如果对合同进行修改,便可以获得更大收益。即将合同中的报酬条款改为“甲方向乙方支付讲课费35000元,往返飞机票、住宿费、伙食费及应纳税款全部由甲方负责。”则钱老师只需就35000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案例涉及劳务报酬合同的设计技巧。很多人在签订劳务报酬合同时只注意法律含义,往往忽略其税收含义,因而自己多缴了税款也不知道。从合同字面上看,好像可以获得很大收益,但扣除掉应缴税款及各项费用开支后,实际所得却远远下降。本案例中的钱老师便属于这种情况。
从企业方来说,企业的实际支出没有变多,甚至还有可能有所减少。因为:
(1)对企业来说,提供住宿比较方便,伙食问题一般也容易解决,因而这方面的开支对企业来说可以比个人自理时省去不少,企业的负担不会因此而加重多少。
(2)合同上规定的讲课费少了,相应来说,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变少了。
虽然修改后的合同规定由企业缴纳税款,但实际上可以由企业少付的讲课费进行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