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是一家大型的运输设备租赁公司,有各种车型可供租赁。B企业是与A企业同在一个地区的旅游服务机构,由于业务的需要,经常向A企业租赁其中型旅游客车,用来接送游客,随团游览。本月,B企业又向A企业租赁该种旅游客车10辆,租期为两个星期,每辆车每星期租赁费用为3000元,全部租赁费用应为6万元,则A企业应缴纳服务业营业税6万元×5%=0.3万元。
由于A企业与B企业有长期的合作关系,A企业为了降低税收负担,决定降低向B企业收取的租赁费用单价标准,由每辆车每星期租赁费用3000元,降低至每辆车每星期租赁费用2000元,则本月全部租赁费用应为4万元,这样A企业只需缴纳服务业营业税4万元×5%=0.2万元,可节税0.1万元。同时A企业向B企业提出预付2万元租赁费,签订5年长期合同等要求,B企业由于能获得明显的价格上的好处,在判定收益大于成本之后,便欣然接受了A企业提出的条件。这样A企业虽然看似短期利益有所损失,但通过这种方式达到了节税的目的,并取得了总体的、长远的利益。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从事营业税规定的应税项目与从事增值税、消费税规定的应税项目,在价格的确定上是有所不同的。前者多是经营双方面议价格,后者多是明码标价。这样就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以较低的价格申报营业税而少缴税款提供了可能。
纳税人的营业额即为纳税人通过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在降低定价的同时,还可以利用价格上的优势,向购买方提出一系列条件,如交纳保证金,提前预付部分款项,签订长期业务合同等,通过成本 - 收益分析,制定完善可行的经营策略,最终达到使企业获得总体上的良好收益。
上述案例中的A企业采取的就是降低定价,减少租金费用,达到减少应纳营业税额的节税策略。因此,应税项目的定价,也是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该考虑的重要因素。纳税人应理性地在应税项目低定价与节税或其他长远利益之间进行权衡,以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由于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因此,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只要按照营业额和适用税率来计算即可。而营业税虽然有9个税目,但每个税目适用的税率都有明确规定(娱乐业税目除外,娱乐业执行5%~20%的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因此,营业税节税的关键在于营业额,也就是说,营业税的税率单纯,因而节税余地不大,而营业税各行业的营业额却极富弹性,因而节税余地较大。所以纳税人应认真研究税法,掌握营业税确定的一般原则,灵活运用,通常采用不收费或低收费的策略,达到节税的目的。
此外,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额的确定还有一些特殊规定,纳税人也必须加以重视,并合理利用。如建筑总承包人付给转包的工程款,可以从其总承包额中扣除。而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应并入计税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总之,这些关于营业税的特殊规定,在营业税9个行业税目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每个行业的具体规定各有不同,值得广大纳税人认真研读,从而达到最佳的节税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