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5]9号规定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来确定适用税率和扣除额。但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时,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与费用扣除额”后的余额。
【例3】小黄月薪是1800元,2009年12月年终奖20000元。
若年终奖一次性发放,即小黄缴纳个税[20000-(2000-1800)]×10%-25=1955元;
若年终奖分12个月发放,即每月发放1666.67元,一年缴纳个税[(1666.67+1800-2000) ×10%-25]×12=1460元;
如上两种方法对比,第一种方法比第二种方法多缴税1955-1460=495元。
【例4】沿用例3,若小黄月工资9000元,年终奖24000元;
若年终奖一次性发放,即小黄全年缴纳个税[(9000-2000)×20%-375]×12+(24000×10%-25)=14675;
若年终奖分12个月发放,即年终奖每月发放2000元,一年缴纳个税[(9000+2000-2000) ×20%-375]×12=17100元;
两种方法对比,第二种方法比第一种方法多缴税17100-14675=2425元。
在例3中,第一种方法比第二种方法多缴税,原而在例4中,第一种方法比第二种方法少缴税。从中可以得出结论年终奖发放时间的避税策略:①当月工资低于个税起征点时,尽量将年终奖平均分配到每月发放;②当月工资高于个税起征点时,这时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