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与非本企业的雇员来说,其为该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金和劳务费等各种名目的收入,不论该项收入采取何种方式计取和支付,均应当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有关规定计算交纳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经交纳的营业税税款后,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本企业的雇员来说,其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金和劳务费等各种名目的收入,不论该项收入采用何种方式计取和支付,均应当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该项所得不征收营业税。
由于两种不同主体在取得收入后的纳税情况不一样,对其进行筹划就存在了必要性和可行性。
例如,甲是某公司的职工(雇员),乙是该公司临时招聘的业务员(非雇员),两人都为该公司推销非有形商品。某月该公司给甲支付2000元的推销费,甲同时获得每月500元的保底工资,给乙支付了2500元推销费。
甲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000+500-1600)×10%-25=65(元)
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500-125-800)×20%=315(元)
很明显,相同的所得,非雇员与雇员缴纳的税款大不一样。
如果乙想在这个行业长期工作下去,最好能够想办法成为该公司的雇员。实在不行的话,可以考虑和在该公司工作,并和自己关系较好的朋友以交换工作的形式领取工资,也可以省去不少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