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原有的统购分销经营思路不变,仍由总公司统一向供应商采购货物、统一配送、统一定价,充分发挥统购分销的优势,但与各门店签订销售合同时,不要签订商品购销合同,而应签订商品代销合同。税法上关于委托代销的规定是:
(3)、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确定的价格销售,并向委托方收取代销手续费;
(4)、销售代销货物视同销售。实际上,目前该企业的整个操作过程基本上是符合以上规定的,只是总公司与各门店之间签订的是购销合同而非代销合同(或协议),因此需在合同签订上作一点变动。为什么要将原有的经销改为代销呢?如果按代销方式进行操作,各门店的样机属于代销商品,在未销售之前,不需要和总公司进行结算,而且所有权也属于总公司。对总公司而言,该部分商品属于代销商品,未实现销售,不需要开票结算,而要在收到代销清单后才开票结算。
2.财务上总公司应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发出商品时,借:委托代销商品;贷:库存商品。月末根据代销清单,借:应收账款;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主营业务收入。支付手续费时,借:营业费用;贷:银行存款。同时结转代销商品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委托代销商品。各门店收到代销商品时,借:受托代销商品;贷:代销商品款。销售时,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应付账款——总公司。月末根据代销清单,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总公司。同时,借:代销商品款;贷:受托代销商品。结算代销手续费时,借:应付账款——总公司;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同时,应核算相应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