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佣金费、手续费,如:广告费、维修费、设计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等,不予征税。纳税人可以通过方案的设计,将劳务安排在境外实现从而避税。笔者在调研过程中曾亲自遇到一真实案例,长沙某日本投资的企业,日方控股60%,生产电器设备,设备销往美国的雅马哈。根据合同,销往美国的设备如出现故障,应由长沙的日资企业负责维修。不久之后,双方又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规定在美国的设备出了问题,也可由长沙的日资企业委托在日本的关联公司维修。果不出所料,有一批销往美国雅马哈的设备出了问题,需要维修,根据协议,长沙的日资企业委托日本关联公司进行维修,支付维修费32万美元。现在的问题是要确定支付的32万美元的维修费是否属实。税务部门所能做的是要求企业进行举证,日本关联公司派人去美国雅马哈维修设备,需要出具维修人员的劳务报酬凭证、机票、旅馆发票、购买零部件的发票等资料。但对方提供的是一叠英文票据,因为根据规定,除了财务会计报表其他票据不一定要是中文,这为税务部门核定其票据的真实性带来了很大麻烦,很容易造成多列维修费。
又如,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外国企业接受我国境内企业委托,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外商除设计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不征收营业税。无疑,这一规定有助于避税。某外国企业与我国境内某公司签订合同。合同规定,外国企业将其在境外收集、编辑的各种信息资料(外汇牌价、股票行情等),从境外传输给某公司。外国企业同时向某公司租赁终端显示设备。某公司通过终端显示设备及程序,随时阅读自己所需的有关信息资料并定期支付信息订阅费。该外国企业收取设备租金30万元,信息订阅费60万元。由于外国公司向某公司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是在我国境外收集、编辑、处理的,信息的传输是通过设在用户的终端显示设备进行的,且由某公司自己进行具体操作,因此,提供信息服务的活动属于境外进行,根据营业税劳务发生地原则,该项信息订阅费也不征收营业税。
另外,由于这些信息资料是社会公开的,不涉及外国公司、机构专有技术或商业情报的使用权转让问题,不属于税法规定的预提所得税征收范围。因此,外国企业、机构从事上述提供信息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信息订阅费用,为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原则,在我国不予征收所得税。但是,在订阅费以外收取终端显示设备租金的,应就此项租金所得征收预提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