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普通住宅标准暂按每套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掌握。即如果个人购买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
自从国家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政策于1998年8月1日执行后,涉及到个人购买住房应缴纳的契税也作了相应的调整,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个人购买自用的普通住宅(根据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是指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契税实行的幅度税率为3%~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5%的幅度税率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2)个人购买1998年6月30日以后建成的非普通住宅,也就是住宅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或者是1999年8月1日之前税收优惠政策尚未执行时购买的商品住宅,个人要缴纳契税的适用税率为房屋全价的4%,不能享受减半或是免税照顾。
个人在购买自用住宅时,应注意运用这些政策,尽量减少自己的应缴税款。当然购买的住房应以适用为主,不能一味地追求节税。在住房的各方面条件均符合自己要求的情况下,比较各套房屋的应纳税款,从而选择最合适的住房。
根据以上的规定两套相似的均是150平方米的住房,价格150万元,其建成时间可能就可以影响契税的金额。1998年6月30日之前竣工验收的不用缴纳契税, 1998年6月30日以后竣工验收的,应适用当地的契税税率征税,比如北京地区为4%的税率,就要缴纳契税:
除了上述的税收优惠外,纳税人还可以利用下列税收优惠减少税收:
(1)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的住房,免征契税。此项规定只限于第一次购买,并且为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内购买的公有住房。根据北京市的住房政策,在市规定面积以内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要按照4%的税率纳税。另外,如果住房面积没有达到市规定面积标准的,重新购置公有住房的,视为第一次购房。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征或者免征。
(3)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4)相关规定:对各类公有制单位未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于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的规定,免征契税。
另外,在购买住房时,也可以适当的考虑二手房市场,其实房屋交换也是一种买房子的方式,而且,这种方式可以减少购买方的契税。
如果纳税人甲拥有一座60平方米的住房,想出售并同时购买新的120平方米的大房子;纳税人乙是城镇职工,没有住房,想购买6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这时,两者便可以通过合作节省契税。首先,乙以自己的名义买下120平米的房子,根据规定免征契税。然后甲和乙再将房子交换,这项行为只须就其价差缴纳契税。比如,甲的房子是60万元(包括装修等),而购买的新房子价格为90万元。则只须缴纳契税(90-60)万元×4%=1.2万元。如果不进行筹划,则应缴纳契税90万元× 4%=3.6万元。通过筹划,可以节省契税2.4万元。
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要想达成节省税金的目的也需要各方面条件的具备。需要纳税人积极的进行节税的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