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分析是进行跨国税收筹划的起点。税收管辖权分为三种:即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在实践中,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单纯地行使一种税收管辖权,大多数国家以一种税收管辖权为主,以另一种税收管辖权为补充,只是各国的侧重点不同。因为国与国之间税收管辖权的差异,在国际间的衔接上就可能形成某种重叠和漏洞,从事国际贸易或在国际间开办跨国公司,就可以利用这些差别和漏洞,将自己的税收负担降到最低水平。
从这个角度讲,就从三个方面为税收筹划留下了可能性:
一是两个国家实行不同税收管辖权所造成的跨国税收筹划。比如A国实行地域管辖权,B国实行居民管辖权,那么A国居民从B国取得的所得就可以避免所有纳税义务。同样,对于两个国家实行不同税收管辖权的其他情况,纳税人也可以类似的其他办法来避免自己的税收负担。
二是两个国家同时实行所得来源管辖权造成的跨国税收筹划。各国确定所得来源的标准不同,有的国家根据所得支付者的来源确定,若所得支付者是本国自然人或法人,则该所得来源于本国,否则该所得并非来源于本国;有的国家则根据其他的标准来确定一项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这样,对待涉及两个国家的同一笔所得,当这两国认为这笔所得的支付者与获得者不属于本国自然人或法人时,该笔所得就可以躲避纳税义务。
三是两国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所造成的跨国税收筹划。由于各个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自然人和法人是否为本国居民有不同的确认标准,比如,当确定一自然人是否为本国居民时,有的国家采用时间标准(即以居住时间超过一定期限为标准),有的国家采用居住场所标准,还有的国家采用意愿标准,即询问自然人是否愿意成为本国居民;当确定一法人为本国居民时,有的国家采取登记注册标准,有的国家采取机构所在地标准。因此,跨国纳税人有可能同时避开在两个有关国家的纳税义务。 比如:当两个国家同时以住所标准确定自然人的居民身份时,跨国纳税人若在两个国家均无住所,就可以同时躲避在两国的纳税义务;当一国以时间标准,而另一国以意愿标准确定居民身份时,纳税人可以采取不使自己在前者逗留超过一定时间量,而又根据自己需要选择纳税地点的方式躲避税收;当一国实行注册标准,而另一国实行总机构标准确定一法人是否为本国居民法人时,跨国纳税人可以根据有关国家非选择的标准设置总机构和登记注册,以达到国际避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