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税务机及其工作人员承担责任的依据和标准。目前,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一般有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和违法责任原则三种。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因过错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必须予以赔偿。危险责任原则是指只要损害发生,不管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责任。违法责任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而损害了相对人的利益,应承担责任。
我国采取的是违法责任原则。违法责任原则比较客观,可操作性强。但违法责任原则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违法的范围不好确定,到底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才算违法,还是违反法律的一般原理和公认的原则就算违法,判断起来并不太容易。
税收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确定了追究责任的依据,但仅有归责原则还无法判断某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还必须明确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税收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侵权主体、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要件。
侵权主体要件是指明确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主体范围。在税收行政赔偿中,是指违法行使征税权的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授权组织、委托组织和个人。
违法行为要件是指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它包括二个含义,一是必须是执行公务的行为;二是必须是违法的行为。如何判定某行为是否是执行公务的行为是相对复杂的问题。是从行为人的主观意愿来判断还是以行为的外在形式来判断,是理论上主观说与客观说的分野之处。我国大多数学者持客观说,认为与职务有关的行为,或具有利用职权的外在形式的行为都应算作是公务行为,如有学者认为,执行职务行为,指一切与执行职务有关的行为,无论是否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是否在自己管辖区内,只要公务员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具有利用“职权’’的外在形式,便形成”公务行为”。
损害结果要件是指只有税收行政侵权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失才有必要赔偿。在税收行政赔偿中,实际损害主要是指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的损失;损害一般须是现实的和确定的;损害的利益必须是合法权益。
因果关系要件是指税收行政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何确定因果关系,相当复杂,不宜用某一固定的标准来认定因果关系,而应针对不同的情况综合加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