牐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自行车,出厂不含税单价为280元/辆。某月该厂购销情况如下:
(1)向当地百货大楼销售800多辆,百货大楼当月付清货款后,厂家给予了8%的销售折扣,开具红字发票入帐;
(2)向外地特约经销点销售500辆,并支付运输单位8000元,收到的运费发票上注明运费7000元,装卸费1000元;
(3)销售本厂自用两年的小轿车一辆,售价100000元;
(4)逾期仍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60000元,记入销售收入;
(5)购进自行车零部件、原材料,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金额140000元,注明税款23800元;
(6)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自行车零件90000元,未取得专用发票;
(7)本厂直接组织收购废旧自行车,支出收购金额60000元。